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0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彭员香与徐国义、徐文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员香,徐国义,徐文义,徐仙兰,徐东凤,徐来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283号原告彭员香,女,汉族,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徐艺,鹰潭市月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白宇晨,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国义,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身份证号码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徐文义,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徐仙兰,女,汉族,1967年6月16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徐东凤,女,汉族,1969年2月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徐来凤,女,汉族,1973年7月23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员香诉被告徐国义、徐文义、徐仙兰、徐东凤、徐来凤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以其已与徐国义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文义、徐仙兰、徐东凤、徐来凤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员香撤回对被告徐文义、徐仙兰、徐东凤、徐来凤的起诉。审判员  汪军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