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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拥军诉杨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拥军,杨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朱拥军,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梦,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拥军与被执行人杨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1297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2860元,执行费144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梦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270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松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