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703-3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树红与叶东兴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红等,叶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703-3706号申请执行人:李树红等(附案号及申请执行人明细表)。被执行人:叶东兴。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951号等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2700元,诉讼费2259元,执行费309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703-37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月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