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谭永亮与何锡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亮,何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102号申请人:谭永亮,男。被执行人:何锡斌,男。关于谭永亮与何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92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但其逾期未能履行及报告财产状况。另经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