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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商城县百惠置业有限公司与洪念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百惠置业有限公司,洪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百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锋。被执行人洪念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百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念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执字第242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