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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60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恩全,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曾用名姚国栋),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被告姚某某庭下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双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