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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管海建、庞咏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管海建,庞咏梅,赵俊江,徐州市金祥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元贞浩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152号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华电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2512-5。法定代表人:唐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丽,该公司员工。被告:管海建,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庞咏梅,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赵俊江,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徐州市金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服装城A1#楼103室。组织机构代码59258165-3。法定代表人:赵成准,总经理。被告:徐州元贞浩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地农机汽车大市场重卡区-9。组织机构代码56531145-5。法定代表人:李天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管海建、庞咏梅、赵俊江、徐州市金祥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元贞浩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俊江、徐州市金祥运输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苗苗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