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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包巴达拉图诉陈秀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巴达拉图,陈秀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740号原告包巴达拉图,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教师,现住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直属机关51号。委托代理人孟福珍,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华,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无职业,现住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维丽斯小区10号楼1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巴达拉图诉被告陈秀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巴达拉图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巴达拉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巴达拉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包巴达拉图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米法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宝音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