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7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东冉与北京龙瑞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冉,北京龙瑞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000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冉,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龙瑞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院2号楼3层308。法定代表人彭美静。申请执行人刘东冉与被执行人北京龙瑞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仲字(2013)第25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北京龙瑞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东冉拖欠工资四万八千元。二、北京龙瑞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东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期间未休假工资五百五十一元七角二分。三、北京龙瑞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东冉生育医疗费七千五百八十四元零角二分。四、北京龙瑞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东冉押金五百元。权利人刘东冉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瑞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东冉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70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