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华与被告康某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华,康某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2民初389号原告谢某华,男。被告康某兰,女。委托代理人刘秀初,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谢某华与被告康某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庆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启前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谢某华、被告康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秀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华诉称,1981年下半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订婚,1982年10月,双方按农村习俗结婚。1983年8月2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谢媛缓,1987年8月16日,又生育一女孩,取名谢珍珍,现两女儿均已成家。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不久,原告与被告对换,让被告在吉庆造纸厂上班,原告离厂另谋生计。1989年8月,被告趁原告外出做生意之机,丢下年幼的两个小孩,悄然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寻找,被告一直杳无音信。2000年,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没有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近年来,被告才回家居住,可在家期间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5月1日,被告用木棍将原告头部打伤。2015年6月8日,原告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7月10日,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谢某华与被告康某兰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得到任何改善,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令被告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50000元。原告谢某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康某兰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被告有严重的糖尿病,每月需要药费500元左右,被告部分丧失劳动力,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经济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该在住房和个人财产方面予以适当帮助,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在住房和个人财产方面判决给予适当的帮助。被告要现有老宅的左边一半以及空地,厕所等其他可以公用。要求原告给予被告100000元。被告康某兰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新化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检验单复印件,以证明被告患有糖尿病及颈椎轻度退变,被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告谢某华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诊断证明未加盖医院医务专用章,本院不予采信,检验单等检查报告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被告康某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谢某华与被告康某兰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82年10月结婚。1983年8月28日,原、被告生育女孩谢媛缓,1987年8月16日,双方生育女孩谢珍珍,现两女儿均已成家。婚初夫妻感情尚可,1989年被告康某兰外出,近几年才归家,夫妻感情变差。2015年6月8日,谢某华依法向本院起诉与康某兰离婚,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判决驳回原告谢某华与被告康某兰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系合法婚姻,依法应受保护。两人结婚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基础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今后加强联系、互相宽容、相互信任,夫妻关系和好仍有可能。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华要求与被告康某兰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启前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