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邵君与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俚岛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君,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俚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邵君。被执行人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俚岛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