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841号原告冯���某,女,汉族,1981年01月02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三岔河村,农民。被告巴某某,男,汉族,1975年08月03日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三岔河村。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