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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841号原告冯���某,女,汉族,1981年01月02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三岔河村,农民。被告巴某某,男,汉族,1975年08月03日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三岔河村。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