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将十堰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茹等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十堰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茹,段生祖,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25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将十堰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茹,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段生祖。被执行人周伟。十堰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2010)茅执字第389号],据以执行(2013)鄂茅箭民再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十堰中民再终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其中该判决驳回了十堰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车城南路26号500平方米地下室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依职权将依(2010)茅执字第38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到刘茹、段生祖、周伟名下的房屋执行回转至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院为了执行马里江申请执行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十堰市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配合马立江将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车城南路26号1幢-1-2号602.83平方米的房屋过户至马里江名下”,该执行标的与执行到刘茹、段生祖、周伟名下的房产重合,故本院依职权将十堰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2010)茅执字第38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的标的物执行回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第11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十堰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茹、段生祖、周伟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车城南路26号1幢的房屋(刘茹返还1幢-1-5号,面积为137.05平方米;段生祖返还1幢-1-4号,面积为267.43平方米;周伟返还1幢-1-3号,面积为131.09平方米);不能返还的,折价抵偿。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刘曙光审判员 刘海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之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