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8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健钺与被执行人雄县万诚塑料制品厂、赵井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划扣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健钺,雄县万诚塑料制品厂,赵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康健钺,男,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雄县万诚塑料制品厂。负责人赵井辉,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赵井辉,男,成年,汉族,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638民初字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雄县万诚塑料制品厂名下存款65513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满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