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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生祥申请执行马忠平、李玉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祥,马忠平,李玉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张生祥,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马忠平(又名马平),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被执行人李玉爱,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马忠平妻子。本院在执行张生祥申请执行马忠平、李玉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生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索梦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