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4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唐志敏与于伟亮、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敏,于伟亮,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665号原告唐志敏,农民。被告于伟亮,农民。被告杨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敏诉被告于伟亮、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志敏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