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唐志敏与于伟亮、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敏,于伟亮,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665号原告唐志敏,农民。被告于伟亮,农民。被告杨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敏诉被告于伟亮、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志敏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