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付超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付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超峰,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本院在执行(2014)安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付超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有关部门被执行人付超峰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有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证明其下落不明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