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小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500号罪犯赵小华,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新安监狱一监区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2004)温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赵小华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02.05分,获表扬1次,嘉奖3次,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蒙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