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学志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09号罪犯吴学志,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2004)岳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吴学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793.4元。该犯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91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22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学志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鞋帮加工劳作的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30日评为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43.3分(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学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学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