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深圳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信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宝能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和信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58号原告深圳宝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伟青。委托代理人盘蕾,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韵婕,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和信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谷嘉。第三人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辉。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宝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和信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