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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唐颜春与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颜春,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424号原告唐颜春。被告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8号5栋1-1号。法定代表人汤军。被告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1401房之自编04、05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权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颜春诉被告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颜春以已与被告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颜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颜春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唐颜春负担。审判员 朱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