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92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雷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某,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