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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92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雷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某,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