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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战起申请执行杨坤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战起,杨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5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张战起,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杨坤杰,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执行人张战起与被执行人杨坤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虞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战起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坤杰现在辽宁省沈阳市务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双方已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目前已履行第一批次还款,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5执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金钟审判员  刁 建审判员  陈海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