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毛志勇与马贵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志勇,马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毛志勇,男,汉族,1972年4月7日生,住德州市德。被执行人:马贵芳,女,1968年12月1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贵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账号的存款**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连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