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调红与被告袁伟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4民初第60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15年4月与被告发生家庭矛盾后,因逃避被告的殴打离家外出,在此期间一直没有和被告生活,且在外打工期间被告对我不管不问,并且多次发信息威胁我的人身安全。被告的这种行为给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离婚。被告袁某某辩称:平常双方感情好,能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正月十九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而同居生活,2011年5月24日生育男孩袁某某,2013年的3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较好,因家庭琐事虽有吵嘴的情况,但未影响到双方的感情。2015年4月,原告在洮阳镇某某庄租房带娃娃上学期间,原告借看同学之事外出。5月份,被告在兰州劝叫原告未回。8月份,被告在某某街遇见原告并将其叫回家,原告后随其娘家人回娘家,双方至今分居生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生男孩袁某某户口簿复印件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原、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为家庭幸福而共同努力。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保护婚姻家庭稳定,对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麻金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