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军、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在中国银行高碑店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止到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使用上述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29976.23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款项。至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共欠银行本金29976.23元,利息10982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刘某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某在团结路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申请信用卡的相关材料及所办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单、被告人信用卡用卡记录说明,银行催收记录、银行还款证明、抓获证明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且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以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艳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