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裁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文宾与张延超、张玉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宾,张彦超,张玉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裁46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宾,男,1969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彦超,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玉爱,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彦超、张玉爱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东城路郑韩商场南段房产的房屋及相关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090100**号)含维修基金过户给王文宾。申请执行人王文宾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解除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2448-1号民事裁定对张彦超、张玉爱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东城路郑韩商场南段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090100**号)的查封。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毛 瑞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