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申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邦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邦德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9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元,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邦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1890号702室。法定代表人:黄云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斯乐,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昌路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邦德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5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孙 平审 判 员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米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达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