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何友良与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井下坡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友良,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井下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何友良,男,农民,湖南省桂阳县人。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井下坡煤矿,住所地攸县。法定代表人陈金华,系该煤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友良与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井下坡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攸劳仲案字【2014】3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攸劳仲案字【2014】329号裁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周一江审判员 肖文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