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支行与戴富国、胡佩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支行,戴富国,胡佩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24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334号。负责人杨虎,行长。委托代理费振华,职员。被告戴富国。被告胡佩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支行与被告戴富国、胡佩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戴富国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66元,由被告戴富国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被告戴富国已直接向原告支付)。审判员 过雪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