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5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帅与马军、王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549-1号原告:李帅,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马军,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龙,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与被马军、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龙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龙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二、查封原告李帅所有的杰德牌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申林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