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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与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148号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卦畈路266号。法定代表人:李乾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理政,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邹韩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197677J。法定代表人:赵长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23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136元,由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郎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