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潍坊市峻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运城市隆奇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市峻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运城市隆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催5号申请人潍坊市峻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永平。申报人运城市隆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珍,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潍坊市峻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号码31300052********,出票日期为2015年08月1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山东绿贝尔农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朐锦地包装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潍坊银行临朐支行)因保管不善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与2016年0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运城市隆奇化工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000元均由申请人潍坊市峻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