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三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与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265号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负责人袁保臣,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邓玉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进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六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东、何金波,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护理职业学院,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茂华,院长。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护理职业学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护理职业学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王洋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