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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杨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杨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汊族。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鲁岩涛审 判 员  金 良人民陪审员  鲁世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祝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