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杨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杨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汊族。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鲁岩涛审 判 员 金 良人民陪审员 鲁世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祝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