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404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耿妃、唐楚欣申请 执行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一组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妃,唐楚欣,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404之一申请人耿妃,曾用名耿飞,女,汉族,村民。申请人唐楚欣,又名唐欣怡,女,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耿妃,系唐楚欣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彩娥,系耿妃之母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一组。负责人孙军成,系该村委会文书。耿妃、唐楚欣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一组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一组已履行本案应承担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3执40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