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正月、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月,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赵正月,女,生于1981年8月11日,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系成都市金牛区正月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被执行人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219号,法定代表人:谢从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0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赵正月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