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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4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米学梅与陈文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学梅,陈文娟,左璐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4民初242号原告米学梅,女,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陈文娟,女,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左璐璐,女,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学梅诉被告陈文娟、左璐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学梅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学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顺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