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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曾某一诉曾某二、曾某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一,曾某二,曾某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833号原告:曾某一,男。委托代理人:周弟凯,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二,男。被告:曾某三,男。本院受理原告曾某一与被告曾某二、曾某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德阳市旌阳区,故,本案应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曾某二的户籍所在地虽在中江县瓦店乡栖云村3组,但从被告曾某二提供的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和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玉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看,从2008年起,被告曾某二一直在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玉泉社区风临雅筑小区1栋2单元6楼1号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在德阳市旌阳区,本案另一被告曾某三的经常居住地也在德阳市旌阳区,且本案的侵权行为亦在德阳市旌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