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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242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欣华,董事长。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振新,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某乙公司存款9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乙公司银行存款98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