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胡军模、程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胡军模,程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胡军模,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程桂兰,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2015)荣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胡军模、程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程桂兰银行存款20650元偿还部分借款本息,查封被执行人胡军模、程桂兰共有的坐落于荣县鼎新镇育才街47-402号唯一住房(建筑面积94.65平方米,产权证号200802268),暂不宜处置外,被执行人胡军模、程桂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