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正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孙正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29号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明。委托代理人黄宏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正如。委托代理人丁红丽,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正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正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