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秦先勇与殷义华,肖乾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先勇,殷义华,肖乾宽,周兴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572号原告秦先勇,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苟楠,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义华,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肖乾宽,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兴亮,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先勇与被告殷义华、肖乾宽、周兴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先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先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秦先勇负担(已纳)。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