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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中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中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中平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中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聂士峰审 判 员  吕 品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