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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陶永珍与姚敏、屈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永珍,姚敏,屈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陶永珍,女,生于1970年7月,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姚敏,男,生于1983年1月,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屈俊霞,女,生于1981年9月,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陶永珍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5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