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陶永珍与姚敏、屈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永珍,姚敏,屈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陶永珍,女,生于1970年7月,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姚敏,男,生于1983年1月,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屈俊霞,女,生于1981年9月,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陶永珍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5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