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943号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康跃起,系沈阳市铁西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索某某。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宋奕嬴、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跃起、被告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XXXX年年初自由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婚后因由于琐事经常争吵,以至于原告与被告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案的诉讼费由双方均担。被告索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年初自由恋爱,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15年12月29日原告孟某某来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孟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孟某某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晨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