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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郑海炳与孙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炳,孙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618号原告郑海炳,个体经营户。被告孙佩,职业不详。原告郑海炳诉被告孙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腾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海炳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海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