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章起与孔庆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起,孔庆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93号原告:李章起。委托代理人:宗树杰,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庆成。委托代理人:赵孝铎,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章起与被告孔庆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章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章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章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李章起负担。审 判 长 尘军梅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范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