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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边某某,女,汉族,1975年5月27日生。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边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某依照双方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边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对韩某某所有的南阳市丰源小区的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14822279。二、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周 庆审 判 员 :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党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