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合肥慧炬科贸有限公司与合肥欣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慧炬科贸有限公司,合肥欣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3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慧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葛礼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欣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梁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慧炬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欣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百度“”